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 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 理由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