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
      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
      理由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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