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稅務關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
  關職務之談話
  。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資目,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外不
  得洩露。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指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
  、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稅款之扣繳義
  務人,暨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受理稅務、關務訴訟機關,以及
  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對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提供之資料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
  有關資料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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