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