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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