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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