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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