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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