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
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
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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