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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教學有關事項之決定)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節)數、課程標 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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