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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秘書之設置及職務)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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