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已約定仲裁人者,從其約定。如未約定仲裁人,亦未訂明如何選
  定仲裁人者,應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後段規定辦理。
  兩造各選出之仲裁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共推另一仲裁
  人,如不能共推時,當事人得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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