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約定仲裁人者,從其約定。如未約定仲裁人,亦未訂明如何選 定仲裁人者,應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後段規定辦理。 兩造各選出之仲裁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共推另一仲裁 人,如不能共推時,當事人得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