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十六規定提出抗告,並經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有命移
民署協同受收容人到場陳述、提出答辯書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以進行
抗告事件之審理者,移民署應依其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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