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工廠每年製造丙類單一項目之化學物質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丙類化學物質之名稱及數量。
  四、工廠內製造設施之數量、位置及設計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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