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
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
供氣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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