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於確認已裝置正常運作之緊急遮斷設備
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位於地下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館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場所。
三、與用氣設施同棟建築之人數達一百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
    或國防軍事單位之建築。
四、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場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本公司基於安全考量,得視用戶管線設備裝置環境及建物狀況,向用戶建
議採用前項設備。
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承裝業裝置、檢查及維護,其裝置
、檢查及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
用戶委託承裝業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者,其裝置程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本公司應每年向緊急遮斷設備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確認其最近一年是否已辦
理檢查,並記錄其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