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之外國人來華處理 業務上之必要工作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聘僱之申請得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次日起三日內提出。 第一項許可期間屆滿後,雇主不得申請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