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投資
      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
      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
      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清單六份;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
  公司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者,應檢附購置
  全新機器、設備之清單六份,及其配置圖與購置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
  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
  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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