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71
人,瀏覽人次:
95447792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內,對承租之土地如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 ,應自行申請退租,不得分租轉租或頂讓。違約者除提前終止其租約外 ,並依租約規定收取其當年度租金之四倍違約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