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係特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之條文
    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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