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係特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之條文 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