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
      月、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
      分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
  作權註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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