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查核人員於資訊科技環境下執行查核工作時,應依審計準則 315號「辨認
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會研基金會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
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
「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自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又依準則總綱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
「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315號,爰配合
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並配合酌為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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