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製鹽人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許可;其業經許可者,撤銷其 許可。 一、採製技術及設備不合理者。 二、計畫採製之鹽,品質不合規定標準者。 三、採製原料不適合者。 四、採製地點對國防、交通、公共安全衛生或管理有妨礙者。 五、當地原有製鹽人生產能力已足供需要者。 六、產權上有糾紛未清者。 七、申請書填載事項與事實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