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為製鹽人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許可;其業經許可者,撤銷其
  許可。
  一、採製技術及設備不合理者。
  二、計畫採製之鹽,品質不合規定標準者。
  三、採製原料不適合者。
  四、採製地點對國防、交通、公共安全衛生或管理有妨礙者。
  五、當地原有製鹽人生產能力已足供需要者。
  六、產權上有糾紛未清者。
  七、申請書填載事項與事實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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