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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合併及合作,擴大生產規模,因合併或合作而需要增添 或更新廠房、設備及週轉資金,輔導機關得協助其向其金融機構予以融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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