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中小企業合併及合作,擴大生產規模,因合併或合作而需要增添
  或更新廠房、設備及週轉資金,輔導機關得協助其向其金融機構予以融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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