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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