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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在跨越鐵路一段線路,其兩端電桿橫擔及礙子須能支持導線總拉力三分之 一或各導線最強一條之拉力。又電桿強度不足時,可用拉線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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