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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 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繳付 變更運輸手續費及運雜費後,始得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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