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軍事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
  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但高速公路之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公路警察
  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
  前項軍車道路交通事故與非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道路
  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有關刑事部分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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