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
  管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設置基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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