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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地面站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之傳輸規格,經衛星機構認可 並報請電信總局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由電信總局 發給地面站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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