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驗者設置於室外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三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不得
  超過二十瓦特、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一百瓦特。
  實驗者設置於室內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二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及最
  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以電波涵蓋該室內範圍所需之強度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