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
  業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管理機關註銷。經管理機關催繳仍未繳回
  者,則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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