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或其所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業者停業六個月以上或喪失法人資格者。但因合併後存續法人資格
      者,不在此限。
  二、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
  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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