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在本港區內居住。但下列人員經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六)送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值勤員工。 二、其他基於正當事由,須於本港區內停留逾二十四小時之非本港區各 單位之人員、商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