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任何人不得在本港區內居住。但下列人員經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六)送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值勤員工。
  二、其他基於正當事由,須於本港區內停留逾二十四小時之非本港區各
      單位之人員、商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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