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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臺灣馬祖航線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國軍戰管單位所需使用之民用航空陸空通信地面裝備,由民用航空局撥 借,其一、二級維護,由戰管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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