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
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
推薦參選。
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
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自行報名參選者出現資格參差不齊或報名浮濫情形,期能選拔
    真正優良之觀光產業及其人員,將報名方式統一採用推薦報名,刪除
    原自行參選文字。
二、配合自行報名參選方式之刪除,修正第二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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