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收支檢討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書表格式如附
  件七),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概算及依
  第十八條規定編製之附屬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除應於八十年九月十
  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
      八十年九月一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年九月一日以前送
      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科技經費概算表及科技計畫書(一般科技計畫部份)、申購單價三
      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份於八十年九月一日
      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百
      萬元以上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各醫療機構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醫療儀器申請表及彙總表,應各
      另以一份於八十年九月一日以前送行政院衛生署先期審查。
  六、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年
      九月一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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