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一、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
  二、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依法律新設之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業務及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
  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依
  預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動支數額表外,應先送立法院備
  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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