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事項,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一、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 二、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依法律新設之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業務及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 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依 預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動支數額表外,應先送立法院備 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