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
  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
  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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