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設置之小型(含)以上電腦系統,應在啟用後一個月以內函知電
  子中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