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
  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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