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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生物製劑製造工廠,置廠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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