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疫病監視中心(含花蓮檢疫分析)業務職掌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疫情之監視、蒐集、交換、調查、處理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突發不明原因疫病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
  四、關於預防傳染病所需各種藥品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地方衛生機關推行衛生教育及衛生改善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部行政事務之處理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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