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
銷或廢止之:
一、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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