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