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 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 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四、中級救護技術員。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 得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 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