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人體移植用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申請單位應就實際輸入數量,使
  用或分配情形,製作紀錄妥為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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