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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人體移植用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申請單位應就實際輸入數量,使 用或分配情形,製作紀錄妥為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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