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從事產前遺傳診斷之醫療機構與產前遺傳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
  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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