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 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 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