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
期、記帳憑證張數,由代表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
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立法理由〕
一、規範記帳憑證之彙訂及保管。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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