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格式
如附件),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
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十條第
四項規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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