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劃分漁區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勘查小組,依
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依各漁港之漁業經濟條件,單獨或聯合劃設一個漁區。
二、漁港與其附近之魚塭區,劃設一個漁區。
三、魚塭集中地區附近無漁港者,劃設一個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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